

“护慰者”一词原意为“辩护者”,
常用于法律术语中,
指在法庭上为被告辩护的人。
在本节中,圣神被称为“另一位”护慰者。
然而,在本福音书此前的章节中,
从未提及“护慰者”。
但在《若望一书》2:1中,
耶稣被称为在天主面前的“护慰者”。
由此可见,若望团体在本福音成文前,
已将耶稣视为护慰者,
而后才以此词指圣神。
其次,这是圣神首次在福音中被明确地以“人格”形态称呼。
在犹太经文中,天主的神多被
描绘为一种“力量”,而非“位格”;
即便在本福音前段,
圣神(希腊文pneuma)
亦多以这种方式呈现。
但在关于护慰者的段落中,
圣神以“位格”形态呈现,
成为新约中对圣神认识的重要组成——
即作为“圣三”之一:父、子与神。
第三,这几段经文中清楚说明了护慰者的职能,
且在与耶稣的关系上尤为重要。
最详尽的描述出现在16:12–15:“他不凭自己说话,
而是听见什么就说什么。”
此外,“他要光荣我”,
因为他将宣讲耶稣的话语。
由此可见,护慰者最核心的功能即是——
传达耶稣的讯息,彰显耶稣的光荣。